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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甘某,女,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陈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刘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