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甘某,女,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陈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刘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