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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旺与刘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旺,刘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70号原告王旺,男,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邹,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XX,女,汉族,仙桃市人。原告王旺与被告刘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新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龚宽、人民陪审员叶建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旺诉称: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找到原告,以二被告经营的服装厂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XX出具了借条,至2014年9月,二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刘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并约定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还款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分2次还款3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二被告借款后,在原告的催讨中分多次还款70000元。另外,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在原告的信用卡上刷卡透支20800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信用卡透支款20800元;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王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邹、XX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XX于2014年元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XX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证据三:被告刘邹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张,证明被告刘邹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于2014年10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刘邹、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旺所举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XX以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刘邹又多次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67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刘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约定被告刘邹向原告所借550000元,于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还款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分2次还款3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还款合计70000元。下欠6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刘邹、XX于2011年3月1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对要求二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800元的诉讼请求将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旺与被告刘邹、XX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邹、XX未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本院对原告王旺要求被告刘邹、XX共同偿还借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另行主张二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80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邹、XX共同偿还原告王旺借款60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8元,由原告王旺负担208元,由被告刘邹、XX负担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