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传久、屠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久,屠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传久(又名张传九),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屠厚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张传久与被告屠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于2016年3月1日前全部履行。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自愿达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协议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