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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荣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攀枝花市荣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华,总经理。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荣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思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荣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颖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