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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可添与冯绍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添,冯绍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159号原告李可添,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033。诉讼代理人黎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利娟,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绍灿,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添诉被告冯绍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添以与被告冯绍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可添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李可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