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2092号原告: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美国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米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米某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