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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2092号原告: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美国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米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米某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