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秦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