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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与左利华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18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左利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芝、陈艺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左利华,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象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