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金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02-3室。法定表人林立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鑫,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二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彦东人民陪审员 徐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