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白锦兰(又名白金兰),女,汉族。被告折张和,男,汉族。被告折星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白锦兰与被告折张和、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锦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退还原告白锦兰。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