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