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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