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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虹与夏虹、李士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士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李士光与原审被告杨健、夏虹、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虹不服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夏虹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4)新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与杨健离婚在前,本案与本人无关。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夏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夏虹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夏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宏审判员  葛军审判员  蔡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静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