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9朱益亮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亮,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朱益亮。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桥镇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法定代表人陈斌,镇长。委托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亮诉被告大桥镇政府要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益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益亮承担。审判员 徐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