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洪文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中刑申字第33号秦洪文: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延津县石婆固乡政府非法征收本庄集体土地,其不是为了索要非法钱财,原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其一、原审开庭示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延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延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乡政府会议记录等,均证明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已经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延津县石婆固乡政府,乡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是合法的。其二、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洪文本人的供述和保证书等证据均能证明秦洪文是为了获得赔偿款而采取虚构事实及上访等手段给乡政府施压;乡政府两次付钱后秦洪文仍然要挟索取巨额公共钱财。秦洪文多次索要所谓赔偿款,均无合法的正当理由,以此手段获取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三、秦洪文申诉称原判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据一审卷宗,审判人员在2013年8月2日向秦洪文送达起诉书时对其做了笔录,询问过其是否委托辩护人,当时秦洪文表示通过看守民警联系家人找律师。但在2013年8月15日审判人员对秦洪文的询问笔录中,审判人员告知其家人说不找律师,而秦洪文本人也表示不找了,已经给(看守所)管教说过了。秦洪文在申诉书中还称审判人员骗取其签收判决书,签字后拒收其上诉状。而在一审卷宗的宣判笔录中,秦洪文自称没有条件上诉,因为没有钱聘请律师。审判人员告知不用其拿钱聘请律师,法院将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是秦洪文口头表示上诉。但是最终秦洪文又写了撤诉书,撤回上诉。从中可以看出,审判人员在宣判过程中并没有骗取其签收判决书等行为,而是积极排除秦洪文因无钱聘请律师而自感无法上诉的顾虑。故秦洪文称原审程序违法,没有证据证明。其四,秦洪文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从理论上说,政府也是有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的。但现实中一个村民敲诈政府,则难以想象。敲诈行为通常是利用被害人的某些弱点和不当行为,而石婆固乡政府如果没有无法示人的隐私,就不应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对该代理意见经查,任何一个由人组成的组织机构,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部门可能有管理能力不足等弱点,也是符合客观情况和人们的一般认知的。有人利用这些弱点和不当行为,通过要挟达到向政府索要非法财物的目的,也是现实存在的。但是这些弱点和不当行为,并非都是隐私。弱点和不当行为,与隐私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秦洪文就是以此多次要挟来实现个人向乡政府索要公共财物的目的。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