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明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景阳路**幢**号。法定代表人:周麒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友,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明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峨边大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少伟审判员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秋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