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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牛思君、董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牛思君,董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所在地普兰店市丰荣街153号。负责人:蔡志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作忠,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牛思君,农民。被执行人董春凤,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思君、董春凤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3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林华、孙运良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隋淑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春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