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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曹圈生诉高爱军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圈生,高爱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曹圈生。委托代理人:康之强,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圈生诉被告高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