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明亮、吴标林、陈灿文、吴锡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明亮,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标林,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灿文,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锡攀,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明亮、吴标林、陈灿文、吴锡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03日向被执行人黄明亮、吴标林、陈灿文、吴锡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明亮、吴标林、陈灿文、吴锡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4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