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海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刘海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霞,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 光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