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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原某甲、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原某甲,原某乙,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银柱,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某甲,女。被告原某乙,男。被告常某某,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原某甲、原某乙、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原某甲、原某乙、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三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1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原某甲、原某乙、常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1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魏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