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异字第10号案外人桐乡市庆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申请执行人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叶路、小麻泾港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桐乡市庆丰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桐乡市庆丰针织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异议,并非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而是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华澳益达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虚假诉讼。故,案外人所提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桐乡市庆丰针织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如案外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