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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与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荣辉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荣辉,黄国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448号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提。委托代理人陈国庆,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永丰村西路栋。法定代表人郭素泽。委托代理人黄国东,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庄镇张名甫村腾飞西路六胡同1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赵荣辉。被告黄国东。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赞皇县双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运输公司)、赵荣辉、黄国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香玲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双林运输公司(乙方)与案外人艾尼瓦尔(甲方)签订《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运甲方所有的哈密瓜195件,运费720元/吨,共32吨,总运价23040元。收货人为巴图尔。协议还付款方式、合同规则、经手人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的收货人为巴图尔,原告不是《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的责任主体,故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卜杜凯尤木·麦提托合提的起诉。本案已减半预收的受理费95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