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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秦月芬申请执行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月芬,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515-1号申请执行人秦月芬,女。被执行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涛。本院在执行秦月芬诉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正在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