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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磊与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58号原告:陈磊(身份证号码3424221979********),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6343503-2。法定代表人:蔡元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广宏,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磊与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益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磊,被告同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广宏、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磊诉称:陈磊购买了同鑫公司开发的新街口商业广场6号楼106号商业用房,价款173499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逾期交房应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至2015年9月15日,同鑫公司逾期472天仍未能向陈磊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同鑫公司应向陈磊支付违约金8189元(472天×17.3499元/天)。陈磊请求法院判决同鑫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81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鑫公司承认陈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同鑫公司承认陈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磊违约金8189元。上述给付义务,应按期履行,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