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段玉香与薛大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香,薛大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段玉香。委托代理人顾兴被告薛大辛,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香与被告薛大庆房屋买卖合同原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荣桂丽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