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兰伟慎、蓝和标与蓝和标、齐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伟慎,蓝和标,齐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兰伟慎。被告:蓝和标。被告:齐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伟慎与被告蓝和标、齐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伟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伟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兰伟慎负担。审 判 长 朱益钦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人民陪审员 叶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