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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531号原告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慨。委托代理人颜佳。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原告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谷海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了三份《矿用提升机变频电控设备购销合同》,被告除2012年12月28日所签合同货款全部结清之外,2013年7月30日、10月14日所签订的合同分别欠款93000元、70000元,合计欠款163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并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传真《对账函》,被告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并予以回传,但迟迟未能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3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原告所提供的绞车变频设备质量不合格,被告多次找其修理但始终没有修理好。后来原告就开始拖,拒不维修和退换。因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有权拒付2套设备余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了两份《矿用提升机变频电控设备购销合同》,上述所签订的合同被告分别欠款93000元、70000元,合计欠款16300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传真《对账函》,被告确认上述合同项下仍有163000元货款未予结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账函》两份、《矿用提升机变频电控设备购销合同》两份。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矿用提升机变频电控设备购销合同》、《对账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合法,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期足额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被告有权拒付2套设备余款的抗辩理由,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3000元。如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广顺矿山物资经销处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海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炫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