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国瑛与程玉芬、赵家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瑛,程玉芬,赵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89号原告李国瑛。被告被告程玉芬。被告赵加祥。本院在执行李国瑛与程玉芬、赵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瑛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