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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春媚与厦门世纪中洲船务有限公司、陈仕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媚,厦门世纪中洲船务有限公司,陈仕燕,陈少华,洪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陈春媚,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罗伟荣。被告厦门世纪中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中洲岛园博园西码头,组织机构代码:66470175-8。法定代表人陈仕燕,董事长。被告陈仕燕,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少华,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洪水平,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陈春媚与被告厦门世纪中洲船务有限公司、陈仕燕、陈少华、洪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媚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