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伊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