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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伊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