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7号原告李群,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之胜,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之胜。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怡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