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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7号原告李群,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之胜,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之胜。原告陈丽与被告陈之胜、上海滨沪集装箱货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怡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