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正旺与刘大枝、崔大娟、崔二娟、崔三娟、崔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兴,刘大枝,崔大娟,崔二娟,崔三娟,崔全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正兴,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大枝,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崔大娟,女,又名崔娟,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崔二娟,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崔三娟,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崔全美,又名崔三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博爱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旺与被告刘大枝、崔大娟、崔二娟、崔三娟、崔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琳琳审 判 员  司学敏人民审判员  刘占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