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庞连花与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连花,魏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庞连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国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庞连花与被执行人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67231.26元,案件受理费732元,执行费908元,共计68871.26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魏国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魏国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魏国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颖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