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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同亮与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亮,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张同亮,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魁经理。住址:乐陵市湖滨西路140号。原告张同亮与被告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