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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素芹、刘凤林与刘蕾、陶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芹,刘凤林,刘蕾,陶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408号原告李素芹。原告刘凤林被告刘蕾被告陶阔被告陶阔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芹、刘凤林诉被告刘蕾、陶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蕾、陶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芹、刘凤林撤回对被告刘蕾、陶阔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