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素芹、刘凤林与刘蕾、陶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芹,刘凤林,刘蕾,陶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408号原告李素芹。原告刘凤林被告刘蕾被告陶阔被告陶阔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芹、刘凤林诉被告刘蕾、陶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蕾、陶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芹、刘凤林撤回对被告刘蕾、陶阔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