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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与苏年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负责人陈大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陆福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年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与被告苏年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苏年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邱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