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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建胜。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建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承诺于2014年年底前支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但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在荣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签署了2013鲁荣离字207号离婚协议书,议定“男方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40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2013鲁荣离字207号离婚协议书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吕某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闫军红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褚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