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许武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殷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五河县天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