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45号罪犯杨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怀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2002)湘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对被告人杨文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5.8分。本次减刑履行缴纳财产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