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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保平与王莲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保平,王莲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保平(曾用名杨旭生),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托代理人杨祥森,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杨保平之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莲花,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再审申请人杨保平因与被申请人王莲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保平申请再审称,王莲花诈伤住院,证据材料虚假,伤情重新鉴定属伪造,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保平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但不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保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