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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再岩、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与上海君誉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83号原告:邵再岩。原告: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代表人:邵元鑫,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誉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友浪。原告邵再岩、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以下简称布森特)为与被告上海君誉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婷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再岩、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敏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衡友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再岩、布森特起诉称:两原告系合伙关系,为被告提供模具数控加工服务,2012年11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93450元。之后,原告布森特开具给被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2803.50元,被告共计欠原告96253.5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通过上海雅辉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辉公司)支付了20000元,尚欠原告76253.50元起。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76253.5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君誉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邵再岩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布森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2012年11月30日的欠条、2014年4月22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款93450元,原告为被告支付税款2803.50元的事实。三、单笔转账交易信息1份,拟证明被告通过雅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0000元的事实。经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证据一能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中的欠条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于2013年2月9日前付清欠款,延迟付款每日按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款93450元并约定违约金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为不含税价,对证据二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三能证明被告付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两原告为合伙关系,为被告提供模具数控加工。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两原告加工款93450元,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衡友浪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3年2月9日前付清,如果延迟付款每天按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通过雅辉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加工款20000元,尚欠加工款734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被告欠两原告加工款7345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于2013年2月9日前付清,应当支付给两原告违约金,现两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7月6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加工款为不含税价,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税款2803.50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君誉模具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再岩、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加工款734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73450元从2014年7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邵再岩、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邵再岩、台州市黄岩布森特模具厂负担63元,被告上海君誉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