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吉诉被告刘占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张天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永,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京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吉诉被告刘占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天吉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