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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某与贾某、姚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某,贾某,姚某,刘某,姜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10号原审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母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某,女,3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哈四段松山信联楼***号,系赤某职工。原审被告贾某,男,3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姚某,男,35岁,汉族,现住赤峰市,系赤峰市松山区大碾子派出所职工。原审被告刘某,男,40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无职业。原审被告姜某,男,44岁,现住赤峰市,无职业。原审原告赤某与原审被告贾某、姚某、刘某、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了(2010)松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田雅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