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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彭德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德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99号罪犯彭德忱,男,1958年6月30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德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将罪犯彭德忱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彭德忱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德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德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德忱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