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韩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韩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日秋,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诚,1983年9月额日出生,柳州市××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沥,中国××民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关于柳州市鼎鸿建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韩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企业借贷纠纷款共计1085.84万元,我院已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东方民生投资有限公司、韩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8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