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辉煌工程机械公司与常占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57号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委托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占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占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常占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常占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2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