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赵一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一寰,男,1996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一寰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一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一寰与被害人龙某系网友。2015年9月3日2时许,赵一寰与龙某初次见面后,暂住龙某处即重庆市南岸区“善得”旅馆221房间。当日5时许,在该房间内,赵一寰趁龙某熟睡之机,将龙某放在枕头旁的“苹果”5S手机盗走。赵一寰将该手机刷机后留作自用。2015年9月6日,民警在巴南区一网吧内将赵一寰抓获,一并查获被盗手机,该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3238元。归案后,赵一寰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一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购买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一寰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一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一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一寰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一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桂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