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珠海与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原告:梁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嘉杰邹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