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金文红与朱震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红,朱震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715号原告金文红,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震蕾,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金盛华,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红与被告朱震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原告已预付),按人民币775元收取,由原告金文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