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农信社与尹洪兴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洪兴,张孝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01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尹洪兴,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孝成,男,1974年7月14月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洪兴、张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尹洪兴、张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